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26號
TYDV,108,重訴,126,201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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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原   告 頂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上野篤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1098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8 萬5,925 元,應
繳裁判費33萬3,11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33萬2,612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前述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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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頂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