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13號
原 告 菲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協璋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55 萬2,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6,044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 萬5,544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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