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513號
TYDV,108,訴,513,2019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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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13號
原   告 菲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協璋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55 萬2,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6,044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 萬5,544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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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菲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