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82號
TYDV,108,訴,482,2019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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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82號
原   告 曾雯萍 
      金鎮華 

      游靜宜 



被   告 呂牧宸(原名呂俊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3
3 號偽造有價證券等事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
以103 年度重附民字第4 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 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 ,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 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 害為限。申言之,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必須為因被 訴犯罪事實而私權遭受侵害,致生損害之人,始得在刑事訴 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俾附帶民事訴訟,得以刑事訴 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作為判決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規定參照);苟非因刑事訴訟程序之被訴犯罪事實所生損 害之人,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或循民事訴訟程序,提起獨立之 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又刑事庭 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僅移送後之訴訟程序應適用民 事訴訟法,至移送前之訴訟行為是否合法,仍應依刑事訴訟 法規定決之。故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其於移送前提 起時,不備刑事訴訟法之合法要件,即屬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所謂之起訴不備其他要件,應以裁定駁回之 。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101 年1 月29日、同年4 月 10日、同年5 月14日,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以擔保訴外人 創能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創能公司)或私人借款之 返還、清償為由,偽造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各乙紙,並交予原



告以行使,損及原告利益,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曾雯萍新臺幣 (下同)305 萬元、金鎮華42萬元、游靜宜100 萬元,及均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 年2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三、經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33 號刑事判決就被告偽造有價 證券部分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乃被告分別於前述時間、在臺 灣地區不詳地點,以其偏名「呂安」及不實之身分證統一編 號記載於如附表所示本票之「發票人欄」,因而違犯刑法第 201 條第1 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其偽造「呂安」簽名、指 印之行為,為偽造本票之部分行為;又被告偽造本票後復持 以行使,其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為偽造有價證券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因而判處被告犯偽造有價證 券罪,共3 罪,均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等情,業據本院依職 權調閱上開刑事卷宗核閱無訛,並有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 被告被訴詐欺、侵占部分業經本院刑事庭判決無罪,此部分 附帶民事訴訟嗣經本院刑事庭於108 年1 月10日判決駁回曾 雯萍林晉廣陳冠瑜丘國楚洪士軒陳佑源陳顥勻張萬輝之訴,附此敘明)。而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固主張因被告偽造系爭本票之侵權行為,致渠等受有損害 云云,惟究其根本,本件被告偽造系爭本票並持以行使之目 的係作為原借款之擔保,並未另行向原告取得借貸款項,故 僅屬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刑事判決就此亦未將被告另 行論以詐欺取財罪,足見原告主張之損害金額乃被告或創能 公司向原告借款所致,倘未獲清償,尚難認係因被告之前開 偽造系爭本票犯罪行為所受之損害,況原告對於被告或創能 公司之債權,自不因被告偽造系爭本票之行為而當然消滅, 縱原告得依其他事由提起獨立民事訴訟(例如清償借款等) ,亦不得於本件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為此部分之請求。從而 本院刑事庭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及第503 條第 1 項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然刑事庭既誤以裁定移送 本院民事庭審理,本院仍應認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 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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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票號 │票載發票人│ 票載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執票人 │ 備註 │
│ │ │ │ │(新臺幣)│ │ │
├──┼─────┼─────┼───────┼─────┼─────┼───────┤
│ 1 │TH674082 │呂安 │101 年1 月29日│110萬元 │游靜宜 │左列之金額、發│
│ │ │Z000000000│ │ │ │票人欄等處共計│
│ │ │ │ │ │ │有被告之指印4 │
│ │ │ │ │ │ │枚、偽造「呂安│
│ │ │ │ │ │ │」簽名1 枚 │
├──┼─────┼─────┼───────┼─────┼─────┼───────┤
│ 2 │TH674087 │呂安 │101 年4 月10日│42萬元 │金鎮華 │左列之金額、發│
│ │ │Z000000000│ │ │ │票人欄等處共計│
│ │ │ │ │ │ │有被告之指印5 │
│ │ │ │ │ │ │枚、偽造「呂安│
│ │ │ │ │ │ │」簽名1 枚 │
├──┼─────┼─────┼───────┼─────┼─────┼───────┤
│ 3 │TH674098 │呂安 │101 年5 月14日│60萬元 │曾雯萍 │左列之金額、發│
│ │ │Z000000000│ │ │ │票人欄等處共計│
│ │ │ │ │ │ │有被告之指印5 │
│ │ │ │ │ │ │枚、偽造「呂安│
│ │ │ │ │ │ │」簽名1 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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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創能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