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09號
TYDV,108,訴,409,2019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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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09號
原   告 豪紳纖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4,472,7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352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44,8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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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豪紳纖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