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3號
原 告 呂寶琴
被 告 解玉貞
解玉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解玉貞、解玉薇為解碧華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 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 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 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解碧華係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0 8 年2 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解玉貞、解玉薇迄未聲明承受 訴訟,為免訴訟延誤,爰依職權以裁定命上揭繼承人承受訴 訟,並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