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2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訴訟代理人 程世豪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義文、方麗娟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325,80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3,6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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