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44號
TYDV,108,訴,244,2019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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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4號
原   告 游勇夫 
被   告 宇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陳佳函律師
被   告 陳炎坤 
      陳美玲 
      陳美惠 

      劉哲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就被告宇鴻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陳炎坤陳美玲陳美惠間之訴訟(107 年度
訴字第2774號),以之為共同被告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貳仟陸佰柒拾伍元。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就他人間之訴訟,有對其訴 訟標的全部或一部,為自己有所請求者,或主張因其訴訟之 結果,自己之權利將被侵害情形之一者,得於第一審或第二 審本訴訟繫屬中,以其當事人兩造為共同被告,向本訴訟繫 屬之法院起訴;另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54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 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以宇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宇鴻公司) 、陳炎坤陳美玲陳美惠間之訴訟(107 年度訴字第2774 號),主張因其訴訟之結果,自己之權利將被侵害,而依民 事訴訟法第54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以之為共同被告向本院 起訴,乃屬主參加訴訟,因其訴訟標的與原訴訟不同,應依 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係 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宇鴻公司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訴之 聲明第二項係請求確認被告陳炎坤與被告宇鴻公司間董事委 任關係存在;訴之聲明第三項係請求確認被告陳美玲與被告 宇鴻公司間董事委任關係存在;訴之聲明第四項係請求確認 被告陳美惠與被告宇鴻公司間監察人委任關係存在;訴之聲 明第五項係請求確認被告劉哲君與被告宇鴻公司間董事委任



關係存在,均屬財產權訴訟,惟因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 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確認,故本件五項訴訟標的價額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各核定為165 萬元,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合計為825 萬元(計算式:165 萬元×5 項=82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萬2,6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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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宇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