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70號
TYDV,108,補,70,201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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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0號
原   告 桃園市立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兼法定代理人 黃裕堂



被   告 立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仁政 
 
上列兩造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請求給付之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400 元,原
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1,989元,惟因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之假日出勤加班費,核屬工資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
規定,應暫免徵收1/2 之裁判費,準此,原告就上開請求暫應徵
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99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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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桃園市立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