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3號
原 告 蕭振道
洪彩美
蕭幸娟
蕭明瑗
蕭翊展
被 告 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為榮
人
被 告 陳為榮
陳宥麒
巫政陞
黃麟鈞
黃唯品
林榮峰
彭春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41,5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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