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29號
TYDV,108,補,229,2019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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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9號
原   告 張永昌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 律師
被   告 葉鴻杰 
      詹素琴 
      邱創海(邱家輝之繼承人)

      邱士倫(邱家輝之繼承人)

      邱紹軒(邱家輝之繼承人)

      邱于婕(邱家輝之繼承人)

      邱創舉(邱家輝之繼承人)


      邱瑞融(邱家輝之繼承人)

      邱創敬(邱家輝之繼承人)


      邱靖堣(邱家輝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46,565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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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