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9號原 告 張永昌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 律師被 告 葉鴻杰 詹素琴 邱創海(邱家輝之繼承人) 邱士倫(邱家輝之繼承人) 邱紹軒(邱家輝之繼承人) 邱于婕(邱家輝之繼承人) 邱創舉(邱家輝之繼承人) 邱瑞融(邱家輝之繼承人) 邱創敬(邱家輝之繼承人) 邱靖堣(邱家輝之繼承人)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46,56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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