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42號
TYDV,108,補,142,2019032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2號
原   告 彭聲遠 




被   告 本源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本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本源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5,706,785
元,屬工資之性質,原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7,529元,惟依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得暫免徵1/2 之裁判費,故本件
暫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8,76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現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1/1頁


參考資料
本源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