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2號
原 告 鍾國楨即鍾國楨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依辰等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5,4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8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