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財訴字,108年度,1號
TYDV,108,家財訴,1,2019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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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財訴字第1號
原   告 方淑蘭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           
被   告 徐斐城 
訴訟代理人 張琇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因財產 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77條之13規定甚明,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查本件原告向本院起訴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7 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 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08 年1 月17日送達於原告 委任之訴訟代理人蔡尚樺律師,然原告迄未補繳,有該裁定 書、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稽,其訴訟程式即有 未合,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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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