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8年度,17號
TYDV,108,家繼訴,17,2019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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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7號
原   告 游玉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志炫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及遺產清冊,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遺產分割之訴狀,除 應記載第38條規定之事項外,並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遺產清 冊,家事事件法第38條第1 項、第7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 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 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 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 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 產整體為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3 號判決意旨參照 )。
二、經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並未具體敘明本件訴之聲明即請求 法院判決之具體內容及訴訟標的,致本院無從審酌原告起訴 是否合法。又原告本件僅訴請分割存款,然並未說明被繼承 人游阿全之全部遺產狀況,尚難認定此部分為被繼承人游阿 全之全部遺產,自應補正被繼承人游阿全之全部遺產列為分 割之對象。揆諸前揭法律規定,爰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 3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三、依家事事件法第38條、第51條、民事訴訟法249 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家事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哲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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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