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81號
TYDV,108,司聲,81,2019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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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81號
聲 請 人 羅煥文 


相 對 人 羅文貴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萬9,772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起訴,經本 院106 年度訴字第972 號民事判決聲請人敗訴,聲請人不服 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上字第218 號民事判決 廢棄原判決,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 人負擔,並告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909元、第二審裁判費29,863 元。是以,按上開判決主文所示,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 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9,772 元【計算式:19,909 +29,863= 49,772】,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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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