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1917號
TYDV,108,司票,1917,2019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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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917號
聲 請 人 鍾義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金曄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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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