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131號
TYDV,108,司拍,131,2019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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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吳家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歆媛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陳歆媛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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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