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8年度,98號
TYDV,108,司催,98,2019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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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張添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載明「各張」股票票號之掛失證明(須
  載明各張股票號碼、張數、股數)。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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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