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94號聲 請 人 曾慶麟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經查聲請人非系爭票據之發票人亦非受款人,請提出其為系 爭票據權利人之證明文件(若無,請更正為正確之聲請人, 並於聲請狀補蓋聲請人即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章)。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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