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8年度,94號
TYDV,108,司催,94,2019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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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94號
聲 請 人 曾慶麟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經查聲請人非系爭票據之發票人亦非受款人,請提出其為系
  爭票據權利人之證明文件(若無,請更正為正確之聲請人,
  並於聲請狀補蓋聲請人即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章)。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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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