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8年度,62號
TYDV,108,司催,62,2019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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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62號
聲 請 人 陳豐玉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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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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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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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八一六五─九0─ND─00四│股票 │1 │1000│ │
│01│: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五八九九─六 │ │ │ │ │
├─┼───────────────┼──────────────┼────┼───┼────┼───┤
│00│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八一六五─九0─ND─00四│股票 │1 │1000│ │
│02│: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五九00─0 │ │ │ │ │
├─┼───────────────┼──────────────┼────┼───┼────┼───┤
│00│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八一六五─九0─ND─00四│股票 │1 │1000│ │
│03│: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五九0三─五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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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 個月內 (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



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 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 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 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 年 4月30日起 3個月內,即同年 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 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 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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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