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53號
聲 請 人 林泰興(即被繼承人林黃素梅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核聲請人未提出被繼承人 林黃素梅之除戶戶籍謄本、完整之繼承系統表、所有繼承人 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 相關資料、存證信函回函、所有繼承人之分割協議書,經本 院民國108 年2 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 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2 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