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8年度,48號
TYDV,108,司催,48,201903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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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包蓓蓓(即被繼承人陳清燕之繼承人)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更正為正確之聲請人包蕾蕾(即被繼承人陳清燕之繼
  承人),並於聲請狀簽章。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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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