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48號聲 請 人 包蓓蓓(即被繼承人陳清燕之繼承人)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更正為正確之聲請人包蕾蕾(即被繼承人陳清燕之繼 承人),並於聲請狀簽章。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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