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308號
TYDV,108,司促,6308,2019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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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308號
債 權 人 黃韋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子甯(原名:高詩涵)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粗估利息」、「交通費用」之計算方式及依據,若無
  釋明文件,請撤回該部分之聲請。
二、補正「裁判費」應由債務人賠償之理由及釋明文件,若無,
  請亦撤回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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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