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308號債 權 人 黃韋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子甯(原名:高詩涵)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正「粗估利息」、「交通費用」之計算方式及依據,若無 釋明文件,請撤回該部分之聲請。二、補正「裁判費」應由債務人賠償之理由及釋明文件,若無, 請亦撤回之。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