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304號
TYDV,108,司促,6304,2019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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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304號
債 權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歐漢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歐漢修無照駕駛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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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