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301號
債 權 人 江門市華銳鋁基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宗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旭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江門市華銳鋁基板股份有限公司經中國大陸地區
公證處公證且經我國海基會驗證之登記資料(含現任法
代為何人)影本。
二、請提出旭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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