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301號
TYDV,108,司促,6301,2019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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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301號
債 權 人 江門市華銳鋁基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宗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旭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江門市華銳鋁基板股份有限公司經中國大陸地區
    公證處公證且經我國海基會驗證之登記資料(含現任法
    代為何人)影本。
  二、請提出旭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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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江門市華銳鋁基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