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188號
TYDV,108,司促,6188,2019032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18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妃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玖仟參佰捌拾元
  ,及其中陸萬壹仟零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自104 年9 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
  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
  利率百分之15,銀行法第47條之1 第2 項亦有明定。查該規
  定核屬民法第71條所規範之強制規定,若有違反,即歸無效
  。復按倘新法規所規範之法律關係,跨越新、舊法規施行時
  期,而構成要件事實於新法規生效施行後始完全實現者,除
  法規別有規定外,應適用新法規。此種情形,係將新法規適
  用於舊法規施行時期內已發生,且於新法規施行後繼續存在
  之事實或法律關係,並非新法規之溯及適用,故縱有減損規
  範對象既存之有利法律地位或可得預期之利益,無涉禁止法
  律溯及既往原則(司法院釋字第717 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
  )。上揭銀行法第47條之1 第2 項規定,既在就將來之利息
  債務,由立法者藉由新的法價值判斷加以明定,尚無違實體
  從舊之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末按債權讓與,債務人於受通
  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民法第
  29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債權讓與,僅變更債之主體,於
  債之同一性不生影響,且債務人對於債權之讓與不得拒絕,
  自不應因而使其受不利益(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777號
  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支付命令
  ,關於其請求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後,超過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部分,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顯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