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082號
債 權 人 原進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至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國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國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國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請求給
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國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
代理人簽章之訂購單、發票、存證信函之郵件回執等)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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