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01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非訟代理人 周柏成
債 務 人 谷昌鋼鐵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雅琪
人 樓
債 務 人 簡淑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玖萬零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三點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日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日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