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016號
TYDV,108,司促,6016,201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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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01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非訟代理人 周柏成 
債 務 人 谷昌鋼鐵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雅琪 
人           樓

債 務 人 簡淑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玖萬零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三點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日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日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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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谷昌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