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848號債 權 人 陳耀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亞洲銅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德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債務人亞洲銅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二、提出債務人張德龍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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