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594號
TYDV,108,司促,5594,201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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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594號
債 權 人 田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森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鈞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黃郅盛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鈞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
  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債務人黃郅盛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對債務人黃郅盛請求之釋明文件及請求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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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鈞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田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