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573號
債 權 人 趙毅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胡慧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金額計算方式。
二、提出加速條款,否則請更正金額為已到期部分之金額。
三、提出律師咨詢費單據影本,請求債務人給付之依據。
四、表明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