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573號
TYDV,108,司促,5573,201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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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573號
債 權 人 趙毅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胡慧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金額計算方式。
二、提出加速條款,否則請更正金額為已到期部分之金額。
三、提出律師咨詢費單據影本,請求債務人給付之依據。
四、表明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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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