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442號
TYDV,108,司促,5442,2019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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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442號
債 權 人 薪家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唐瑞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錦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債務人有無居住於聲請狀內所載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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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