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421號
TYDV,108,司促,5421,2019032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421號
債 權 人 范國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奕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邱奕苗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請求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