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343號
TYDV,108,司促,5343,2019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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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343號
債 權 人 劉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小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IRFAN ANSHORY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及釋明提示日為何
  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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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劉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