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300號
TYDV,108,司促,5300,2019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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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300號
債 權 人 忠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貴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分期款項之釋明文件( 如存證信函、存摺
收款紀錄等) ,即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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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忠映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