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296號
TYDV,108,司促,5296,2019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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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296號
債 權 人 張永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鋐名(原名:廖世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為正確之請求金額( 99年8 月至108
  年3 月共計為104 個月,未滿九年)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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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