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047號
TYDV,108,司促,5047,2019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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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04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鄭韋芃(原名:鄭添枝)



債 務 人 鄭添爐 


債 務 人 鄭添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柒仟壹
  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二五七,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零點五一四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佰貳拾肆萬玖仟伍佰伍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三點零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零點三零七,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零點六一四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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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