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031號
TYDV,108,司促,5031,2019031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031號
債 權 人 陳文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威証陳朝揚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借據末有加速條款之約定,請補正清償期未屆至,
    而得向陳威証陳朝揚請求償還之依據。
  二、查陳朝揚並未於借據上簽章,又債權人陳文一無援引其
    上約定利息利率向陳朝揚請求之依據,請補正對陳朝揚
    請求原因關係及利息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