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031號
債 權 人 陳文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威証、陳朝揚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借據末有加速條款之約定,請補正清償期未屆至,
而得向陳威証、陳朝揚請求償還之依據。
二、查陳朝揚並未於借據上簽章,又債權人陳文一無援引其
上約定利息利率向陳朝揚請求之依據,請補正對陳朝揚
請求原因關係及利息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