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023號
TYDV,108,司促,5023,2019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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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023號
債 權 人 新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昇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恆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恆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恆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
    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追加工程合約書、驗收簽章、請
    款單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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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恆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