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678號
TYDV,108,司促,4678,2019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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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678號
債 權 人 蘇福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國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金額計算方式(利息部分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
  。
二、表明台端是否僅請求「自已」借貸予債務人之金錢。
三、提出債務人鍾國尹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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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