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678號債 權 人 蘇福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國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請求金額計算方式(利息部分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 。二、表明台端是否僅請求「自已」借貸予債務人之金錢。三、提出債務人鍾國尹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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