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673號
TYDV,108,司促,4673,2019031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673號
債 權 人 陳慶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瑋庭謝玉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林瑋庭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對債務人林瑋庭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如借據..)。
三、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法催告債務人還款之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