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673號債 權 人 陳慶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瑋庭、謝玉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債務人林瑋庭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提出對債務人林瑋庭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如借據..)。三、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法催告債務人還款之證明。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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