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659號債 權 人 陳游彩花債 權 人 陳宏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月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債務人正確姓名。二、表明向債務人請求金額之依據(借款人有二人)。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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