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591號
債 權 人 八大福榮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熙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財團法人震陽基金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更正法定代理人簽章。
二、補正債務人設立登記資料( 含組織型態及最新法定代理人為
何人之證明文件)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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