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584號債 權 人 廖學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昀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契約.....)。二、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