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57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黃芳琴
債 務 人 張逸豪
債 務 人 楊清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張逸豪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參仟壹佰
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張逸豪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
債務人楊清福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