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517號
TYDV,108,司促,4517,20190308,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51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捷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游統任温意茹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正借款契約書。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