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482號
TYDV,108,司促,4482,2019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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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482號
債 權 人 許政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梁兆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梁兆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更正為正確請求本金,依民法第207 條規定,利息不
    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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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