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482號債 權 人 許政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梁兆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梁兆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更正為正確請求本金,依民法第207 條規定,利息不 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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