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412號
TYDV,108,司促,4412,2019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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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412號
債 權 人 孫國全即柏陽護理之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順亦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柏陽護理之家孫國全獨資經營之資料
  (如國稅局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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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