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221號
TYDV,108,司促,4221,2019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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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221號
債 權 人 詠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詠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恆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聲請狀內所載之附表上的提示日即利息
  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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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恆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慎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