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145號
TYDV,108,司促,4145,20190314,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145號
債 權 人 利冠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信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超眾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超眾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
    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
    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
    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
    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
    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
    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
    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超眾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冠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